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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擅自转租后次承租人会被清退吗?

发布日期: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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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伟 律师

谭伟

本文作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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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擅自转租,次承租人会被“清退”吗?

案例索引:2026年,苏州工业园区某房东赵某将一间商铺出租给钱某,租期至2027年12月,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2025年6月,钱某擅自将商铺转租给孙某,孙某支付了转让费并投入装修。2026年1月,赵某得知转租事实,2026年3月向钱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孙某限期腾退。孙某认为自己是善意次承租人,已付租金且装修投入较大,拒绝搬离。双方因此成诉。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点:

  1. 承租人钱某擅自转租,出租人赵某是否享有解除权?
  2. 赵某解除主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孙某是否必须腾退?
  3. 孙某的租金损失、装修损失,应向谁主张?

二、法律分析

1. 擅自转租,出租人原则上享有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钱某违反“不得转租”约定,赵某原则上可以解除与钱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但该解除权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本案中,赵某2026年1月知道转租,2026年3月即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未超过六个月,因此解除权通常成立。

实务提示:六个月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不是“转租合同签订之日”。房东发现转租后,应尽快通过微信、邮件、律师函、解除通知等可留痕方式提出异议。

2. 主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原则上应腾退

次承租人孙某的租赁权来源于钱某的转租行为。钱某与赵某之间的主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孙某不能仅以“我与钱某签了合同”“我已付租金”为由对抗出租人赵某。

因此,若法院认定赵某解除有效,孙某通常应腾退房屋,并支付自解除后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一般参照原租金标准或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3. 次承租人能否代付租金“救合同”?

需要区分出租人解除的事由:

  • 如果赵某是因为钱某拖欠租金而解除合同,孙某作为次承租人,可以代钱某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的解除权。
  • 如果赵某是因为钱某擅自转租而解除合同,代付租金通常不能阻却解除。因为解除事由不是欠租,而是未经同意转租。

本案中,赵某解除的主要理由是擅自转租,因此孙某代付租金一般无法保住转租合同。

4. 孙某的损失应向谁主张?

孙某通常不能直接要求赵某赔偿,而应向钱某主张违约责任。包括:

  • 已付但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 装修损失、转让费损失;
  • 搬迁费、停业损失等合理损失。

但孙某自身也可能存在过错。例如,签约前未核实钱某是否有权转租、未查看主租赁合同、未要求赵某书面同意,法院可能酌定其承担部分损失。

若孙某未经赵某同意进行装修,赵某还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孙某的装修损失,原则上按转租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向钱某主张。

5. 哪些情形下,赵某可能无法解除?

如果赵某存在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同意转租”或丧失解除权:

  • 知道转租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 直接向孙某收取租金、物业费;
  • 书面同意转租;
  • 以其他行为明确认可孙某使用房屋。

一旦视为同意转租,赵某再以“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通常不会得到支持。但转租期限超过钱某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对赵某没有约束力。

三、苏州实务建议

对出租人: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并约定擅自转租的违约金和解除条件;发现转租后六个月内书面异议;保留通知、快递、聊天记录等证据。

对承租人:确需转租的,务必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期限不要超过主合同剩余租期;在转租合同中明确出租人解除主合同时的赔偿责任。

对次承租人:签约前核查房产证、主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租期不超过主合同剩余期限;约定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腾退,承租人应赔偿租金、装修、搬迁等损失。

四、10组相关QA

Q1: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多久内必须提出异议?
A1: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Q2:合同写“不得转租”,出租人发现后能否直接停水停电?
A2:不建议。擅自停水停电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应书面催告、发解除通知,协商不成再诉讼。

Q3: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签了三年转租合同,但主合同只剩一年,能否继续三年?
A3:超过主合同剩余租期的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约束力。主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可要求腾退,次承租人向承租人索赔。

Q4: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次承租人能否替承租人交租金?
A4:若解除事由是承租人欠租,次承租人可代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抗辩解除权;若解除事由是擅自转租,代付通常不能阻却解除。

Q5:次承租人不知情,能否以“善意”取得租赁权?
A5:租赁权是债权,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抗出租人。次承租人只能依据转租合同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赔偿。

Q6:出租人解除后,次承租人继续占用,要付什么费用?
A6:通常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参照原租金或市场租金,从合同解除后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Q7:次承租人装修损失谁承担?
A7:先看转租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因承租人无权转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张。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一般不赔,还可要求恢复原状。

Q8:出租人“视为同意转租”后,还能再以擅自转租解除吗?
A8:一般不能。但若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超期部分对出租人无约束;出租人仍可依其他违约事由主张解除。

Q9:苏州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通常看哪些证据?
A9: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或邮件通知、解除函、快递凭证、现场照片、物业证明、租金流水、装修合同等。

Q10:次承租人被清退后,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
A10: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赔偿,应向承租人主张。除非出租人存在同意转租后又反悔、明显过错导致损失等特殊情形。

关联律师:谭伟,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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