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岩、王莉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2.14 主办律师:谢颖真

谢颖真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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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3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启岩,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鹿文礼,山东骏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莉,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黄士真,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第三人:李梅,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第三人:房立涛,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在本院执行杨启岩与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杨启岩申请追加王莉、黄士真、李梅、房立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1月26日进行了听证。杨启岩的委托代理人鹿文礼到庭参加听证,王莉、黄士真、李梅、房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杨启岩称,请求追加王莉、李梅、房立涛、黄士真为杨启岩与东泰集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杨启岩与东泰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6)鲁0112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启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112执2079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被申请人均未足额出资,且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出资期限至2026年5月10日,多次进行股权转让以规避个人责任,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王莉、黄士真出具《公司减资前债务清偿、债务担保说明》,杨启岩提出追加申请。

杨启岩提交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一宗、东泰集团《公司减资前债务清偿、债务担保说明》一份,拟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6)鲁0112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启岩人工费138740元。二、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启岩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87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为标准。上述款项,均限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2018年8月7日,本院以(2018)鲁0112执2079号立案执行。2019年1月30日,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1.东泰集团(原为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3日。2012年11月15日,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原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70000xxxx16659,注册资本910万元)吸收合并济南新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70125xxx02686,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合并完成后,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注册资本2910万元。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5日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2910万元,实收资本2910万元,股东王莉出资2433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股东李梅出资477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2014年9月2日,山东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泰集团,注册资本由2910万元变更为17000万元。同时,章程修正案记载,王莉认缴出资额11780.7万元,李梅认缴出资2309.3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2年9月2日。

2.2015年3月9日,东泰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王莉将所持有公司83.61%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4213.7万元人民币)以243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房立涛。同日,王莉与房立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东泰集团将公司章程修改为:房立涛认缴出资额14213.7万元,李梅认缴出资额2786.3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2年9月2日。

3.2015年12月10日,东泰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房立涛将所持有公司83.61%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4213.7万元人民币)以243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王莉。同日,东泰集团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王莉认缴出资14213.7万元,股东李梅认缴出资2786.3万元,出资时间均为为2022年9月2日。房立涛与王莉亦于当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2016年5月9日,东泰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李梅将所持有2786.3万元,占公司股份16.39%,全部转让给新股东黄士真。同日,东泰集团章程载明,王莉认缴出资额14213.7万元,黄士真认缴出资额2786.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26年5月10日。

5.2017年2月10日,东泰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7000万元变更为2910万元。同日出具的东泰集团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为2910万元。王莉认缴出资额2433万元,黄士真认缴出资额477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7年2月10日,出资期限2026年5月10日前。王莉、黄士真出具《公司减资前债务清偿、债务担保说明》一份,载明,我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决定注册资本由17000万元减少到2910万元,减资前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仍由股东按照原出资额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东泰集团企业信用报告显示,现注册资本2910万元,实缴资本2910万元。2017年3月8日,注册资本由17000万元变更为2910万元。杨启岩提交的东泰集团数据档案查询信息显示,该29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2月3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经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对此享有信赖利益。根据(2016)鲁0112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本案债务系济南新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合并前产生,济南新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东泰集团吸收合并后,该债务由东泰集团承担。东泰集团在公司合并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910万元,并由股东实缴出资,即本案涉案债务发生时,东泰集团股东已经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完成出资义务。由东泰集团增资之后又减资为实缴的注册资本2910万元可知,王莉延长出资期限及李梅、房立涛转让股权中涉及的未出资款项对应的系增资部分,杨启岩对东泰集团股东出资的信赖利益应以债务产生时判断,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的规定要求追加王莉、李梅、房立涛为被执行人没有依据。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得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黄士真认缴出资时,出资期限为2026年5月10日,即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东泰集团之后虽进行减资及王莉、黄士真在减资时出具《公司减资前债务清偿、债务担保说明》,但杨启岩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行为符合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要件。综上所述,本院对杨启岩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启岩追加王莉、黄士真、李梅、房立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周慧

审 判 员王宁

审 判 员唐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叶

书 记 员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