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与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23 主办律师:谢颖真

谢颖真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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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文礼,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甲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山东启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霞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站西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刘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侵害刘霞合法权益的村民会议决议;2.请求依法判决站西村委会支付刘霞2020年土地流转费949.62元,并且今后每年按照标准支付;3.请求依法判决站西村委会支付刘霞玫瑰镇站西村黄河滩区拆建安置时分地人口补助10320元;4.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站西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仅对刘霞的第一、三项诉讼请求作出认定,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未作审理认定,系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且经本院调解未果,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6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赵玉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超

书 记 员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