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刘浩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09 主办律师:谢颖真

谢颖真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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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浩天,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刘浩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1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要求刘浩天履行如下义务:一、限刘浩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勇支付货款59661元;二、限刘浩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勇逾期利息(以59661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保全费617元,共计1263元,由刘浩天负担。由于刘浩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刘浩天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未送达成功,本院予以公告。在执行中,因刘浩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刘浩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刘浩天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情况如下:

202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2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浩天名下车辆号牌为鲁Q0××**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暂不予处置。

根据本院(2020)鲁0112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鲁0112执保1382号保全结果通知书,2021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23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浩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59ce215b37cb9f8@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1.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刘勇1751.17元;2021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23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浩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59ce215b37cb9f8@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2.6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刘勇25502.63元;2021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23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浩天在临商银行6223××××08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4.8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刘勇584.82元。

除以上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浩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浩天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反馈信息,刘浩天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9日,本院约谈刘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刘勇无法提供刘浩天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924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27838.62元,尚未执行到位33085.38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刘浩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刘浩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勇也未能提供刘浩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岳进

审判员崔得原

审判员张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