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0.28 主办律师:谢颖真

谢颖真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兴济河路东侧老屯商业楼8号-2。

法定代表人:杨毓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吴谊,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执行的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4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2021)鲁0113执1310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6万元;二、如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由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0万元,并由被告吴谊、王**对该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均未签收。本院遂到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直接送达,但该公司暂处于歇业状态。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吴谊住所地直接送达,但其家中始终无人,后本院予以公告送达。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部分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谊名下的银行存款2094.13元。该款已缴纳本案全部执行费1400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退回诉讼费,故剩余694.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另查,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谊名下有登记于天桥区黄屯四区13号楼4-6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处,本院已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未予以处置。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谊名下有登记于2011年的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故本院暂未予以处置。其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吴谊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021年9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并张贴传票,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及利息等,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694.13元外,其他均未能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张昌阳

审判员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郭泗新

书记员陈琪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兴济河路东侧老屯商业楼8号-2。

法定代表人:杨毓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吴谊,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执行的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4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2021)鲁0113执1310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6万元;二、如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由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0万元,并由被告吴谊、王**对该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均未签收。本院遂到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直接送达,但该公司暂处于歇业状态。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吴谊住所地直接送达,但其家中始终无人,后本院予以公告送达。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部分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谊名下的银行存款2094.13元。该款已缴纳本案全部执行费1400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退回诉讼费,故剩余694.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另查,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谊名下有登记于天桥区黄屯四区13号楼4-6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处,本院已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未予以处置。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谊名下有登记于2011年的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故本院暂未予以处置。其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吴谊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021年9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并张贴传票,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及利息等,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694.13元外,其他均未能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乾益通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吴谊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张昌阳

审判员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郭泗新

书记员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