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10 主办律师:谢颖真

谢颖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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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文礼,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甲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山东启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霞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站西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刘霞属于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以下简称站西村)合法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无疑,一审法院驳回刘霞的起诉不当。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实施)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上述规定,刘霞婚后一直在站西村生活,户籍早已迁至站西村,离婚后也没有迁出,且已经在站西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今没有丧失。在开庭时,刘霞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刘霞属于站西村村民。站西村委会也认可刘霞取得承包地及结婚后户口迁入站西村的事实,且2021年4月站西村换届选举,站西村委会向刘霞颁发了《选民证》。刘霞离婚后,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关待遇。因此,刘霞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站西村委会如果不认可刘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负有事实、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取消刘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合法性,如果只是以刘霞离婚为理由,完全构成对离婚妇女的歧视。农村居民在外打工,是很普遍的现象,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前提。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是刘霞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问题,而是侵权之诉。刘霞属于站西村村民,自婚后便享有站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刘霞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无疑,并且在站西村仍有居住权,应当享受拆迁相关权益,站西村分配拆迁补偿款项,是按照人口数进行分配,作为已经享受前期权益的刘霞,应当享有要求站西村支付全部拆迁安置权益的权利,一审法院驳回刘霞起诉不当。2.站西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应当撤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同时,《民法典》第265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站西村村民代表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决议,已经侵犯刘霞的权益,应当依法撤销。3.站西村委会无权剥夺刘霞享有的相关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首先,刘霞应当享有拆迁安置的相关权益。在庭审中,站西村委会承认在2017年拆迁安置的人口就已经冻结上报,刘霞也享受了已经发放的前期拆迁安置费用。刘霞离婚与否不影响其享受后续的相关权益站西村委会擅自决定刘霞不享受拆迁权益,已经侵犯了刘霞的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居住保障权。其次,站西村委会以离婚为由剥夺刘霞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土地承包法》严禁以妇女离婚为由剥夺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站西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刘霞应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的相关权益。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站西村委会辩称,1.刘霞并非站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霞利用王宝司(曾用名王庆廷)骗领站西村第十三届换届选举选民证,刘霞是否属于站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属于村民自治决定的范畴,法院不宜进行直接认定。2.站西村收回刘霞的承包地,依据的是站西村几十年以来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在国家农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下,每五年进行一次微调,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刘霞取得承包地也是依据微调取得,站西村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合法的,刘霞认为村民代表大会侵害了其权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上级部门予以解决。

刘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侵害刘霞合法权益的村民会议决议;2.请求依法判决站西村委会支付刘霞2020年土地流转费949.62元,并且今后每年按照标准支付;3.请求依法判决站西村委会支付刘霞站西村黄河滩区拆建安置时人口补助费10320元;4.诉讼费由站西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刘霞与王宝司于1998年结婚后将户口迁至站西村,站西村委会给刘霞调整了承包地,但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刘霞与王宝司长年在外打工,2019年8月19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9月份,站西村委会根据本村五年一小调整的分地政策,将刘霞的承包地收回。2020年之后站西村委会未再向刘霞发放土地流转费(站西村委会将本村集体土地整体对外进行了发包,将收取的土地流转费再发放给村民)。一审法院认为,刘霞所主张的2020年及之后的土地流转费,其本质系对站西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有异议,因站西村委会上述调整土地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且涉及农户较多,该项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刘霞所主张的拆建安置人口补助费10320元,该主张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做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类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该刘霞的该项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刘霞主张的撤销站西村委会2021年2月22日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事项,该表决事项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关于是否向刘霞发放2020年及以后的土地流转费,另一方面是关于是否向刘霞发放拆建安置人口补助费10320元。站西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及一贯执行的分地政策作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样属村民自治范畴。综上,刘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刘霞的起诉。

二审中,刘霞提交选民证一张,拟证明:刘霞系站西村村民,2021年4月17日站西村第十三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刘霞颁发选民证,其认可刘霞的村民资格。站西村委会质证称,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刘霞取得选民证是骗领,在选举当天,刘霞的前夫王宝司找到工作人员要求补办,工作人员没有核对就发放了,后来站西村委会通过查找监控发现刘霞并未回来参加选举,因为其没有影响到选举结果,因此站西村委会也没有再找刘霞要回选民证。

站西村委会提交站西村选举之前公布的第十三届村委会选民登记榜一份、站西村第十三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一份、站西村放弃不参加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利的公告一份、张榜公示的选民名单照片两张、站西村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报告单一份、站西村委会公告一份,拟证明:站西村当时没有认定刘霞为选民,刘霞也没有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选举委员会成员书写了一份证明进行签字。刘霞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选民证的发放应当以选民名单为基础,在站西村委会向刘霞发放的选民证中,加盖有“正代”字样的原章,该字样代表刘霞本人未在选举现场进行选举,由其亲属代为行使选举权利,站西村委会提供的选民登记榜,无法证明是在选举当时制作,其向刘霞发放选民证的行为,是对刘霞选民资格的认可,也是对刘霞系站西村村民的认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下列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村民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民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根据本条规定,刘霞户籍在本村,但刘霞并未向站西村委会申请参加选举,站西村委会向刘霞发放选民证,其实是适用第一条的规定,认为刘霞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刘霞的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涉及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站西村委会将本村集体土地整体对外进行了发包,将收取的土地流转费再发放给村民。2019年9月份,由于刘霞与其丈夫离婚,站西村委会根据本村分地政策,将刘霞的承包地收回,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再向刘霞发放土地流转费。刘霞主张土地流转费实质上是对站西村委会调整土地的行为有异议,而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霞主张的拆建安置费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其请求撤销的村民会议决议是对土地流转费及拆建安置费两项费用应否向刘霞发放进行表决的决议,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不宜运用司法权对于村民自治事项进行强行干预,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裁定驳回刘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松成

审 判 员赵玉兰

审 判 员陈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超

书 记 员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