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乌鲁木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7 主办律师:谢红

谢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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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民初5665号之一

原告:梁某,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炯,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女,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烔,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乌鲁木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达公司)、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梁某于2025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421,332.91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619.9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自行承担,剩余7,594.99元由本院退还梁某。

审判员桑媛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