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中学、李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2.14 主办律师:谢红

谢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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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01民终8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中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学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学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某中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学校)(以下简称某中学)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中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为:1.确认我校与李某之间已合法终止劳动合同;2.我校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3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新事办(2023)1号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某局等三家单位实施上述方案,完成事业单位法人撤销等工作,我校就是被撤销的事业单位。我校有事业编制的人员由某大学收编,无事业编制的人员全部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李某属于无事业编制人员。2023年下半年,我校人事部门多次与李某沟通,告知其学校撤销事宜,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给李某支付了48,000元经济补偿金后,向李某送达了书面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我校向李某发放工资至2023年12月31日。二,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失去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想当然认定我校对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没有提出异议,错误认为我校认可仲裁裁决书中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我校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是依法执行政府文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李某辩称,某中学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只是针对某中学在一审阶段就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的确认。其次,某中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我方支付经济赔偿金,在我方未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中学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即未按照我方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亦未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第三,某中学并非撤销而是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只是调整了隶属关系,按照某中学提交的文件,编外聘用人员也应当按照相关管理暂行意见和办法执行,但某中学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据暂行办法的第几条终止了与我方的劳动关系。综上,请求驳回某中学的上诉请求。

某中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向李某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7月1日,某中学(甲方、聘用单位)与李某(乙方、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期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2003年9月1日,某中学向李某发放《聘书》,聘任李某担任英语二级教师职务。任期自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2006年9月1日,某中学向李某发放《聘书》,聘任李某担任英语二级教师职务。任期自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2011年11月3日,某中学开具《证明》,载明“李某同志,从2003年7月-2011年11月在某中学任应英语教师”。2023年12月22日,某中学向李某支付48,000元,附言为经济补偿金。2024年1月2日,某中学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由于地勘事业单位改制某中学将撤销,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现与乙方李某同志终止合同:1.甲乙双方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即日终止,甲方为乙方发放工资至2023年12月31日。2.甲方为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等共计48,000元,并为乙方缴纳保险至2023年12月31日。3.乙方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归还所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有关业务关系的财物,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如有异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可以走劳动仲裁或司法程序”。同日,李某离开某中学。201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某中学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提交的某大学官网网站新闻《我校与自治区地质局举行某中学并入附属中学签约仪式》,载明“某中学正式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某中学提交的《李某2023年全年工资统计》显示,李某2023年1月应发工资3,00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532.16元。2023年2月应发工资3,00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532.16元。2023年3月实发工资3,145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677.16元。2023年4月实发工资3,015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547.16元。2023年5月应发工资3,22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752.16元。2023年6月应发工资3,19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722.16元。2023年7月实发工资3,08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612.16元。2023年8月应发工资3,00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67.84元,实发工资2,532.16元。2023年9月应发工资3,000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714.17元,实发2,285.83元。2023年10月应发工资3,045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495.21元,实发工资2,549.79元。2023年11月应发工资3,045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503.26元,实发工资2,541.74元。2023年12月应发工资3,075元,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583.76元,应发工资2,491.24元。

又查,2023年6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其中附件《自治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事实方案》载明“(二)调整部分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将某中学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暂保留某中学牌子,直至现有在校生全部毕业”。2024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出具《关于某中学预算情况的说明》,载明“根据2023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事实方案的通知》(新事改办【2023】1号)要求,自治区某局等三家单位执行《自治区地勘实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完成事业单位法人撤销等工作。按照改革工作要求,某中学未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从2024年1月1日起,学校无拨款。”再查,李某作为申请人,以某中学为被申请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某中学向李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2.确认李某与某中学在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某中学支付李某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3,059.87元/月×20.5个月×2-48,000元)。2024年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字(2024)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中学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确认李某与某中学在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某中学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学、李某均未新劳动人仲字(2024)第4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某中学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第二项某中学与李某在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一审法院对某中学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关于某中学应否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某中学主张因其将被撤销,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提出其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赔偿金。李某认为,某中学并非被撤销而是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某中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将某中学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暂保留某中学牌子,直至现有在校生全部毕业”及某大学官方网站新闻“某中学正式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均表明某中学系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出具《关于某中学预算情况的说明》“按照改革工作要求,某中学未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从2024年1月1日起,学校无拨款”也仅能说明某中学无拨款,不能等同于某中学被撤销。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被撤销的情形,且截至目前某中学亦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李某系1972年9月28日出生,某中学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距离李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李某在某中学已经连续工作二十年零六个月。现某中学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数额,某中学主张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但其提交的《李某2023年全年工资统计》显示,某中学向李某发放工资为实发工资,即扣减某中学代扣的社会保险金部分后的工资。因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故该部分款项应计入工资性收入。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67.92元【(3,000元+3,000元+3,145元+3,015元+3,220元+3,190元+3,080元+3,000元+3,000元+3,045元+3,045元+3,075元)÷12个月】,因李某认可其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59.8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赔偿金为125,454.67元(3,059.87元×20.5个月×2)。某中学已于2023年12月22日向李某支付48,000元,应予以扣减。故,某中学应支付李某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125,454.67元-48,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某中学与李某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某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三、某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一、某中学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确认李某与某中学在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某中学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在一审阶段,某中学仅就仲裁裁决第三项即经济赔偿金之问题提起了诉讼,应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第一、二项,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03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针对某中学应否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进行审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争议焦点系:某中学是否系合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该校应否向李某经济赔偿金。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具体到本案,某中学上诉主张因其将被撤销,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提出其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赔偿金。针对该上诉请求,某中学提交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载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将新疆某中学(自治区某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疆地矿技工学校)并入某大学附属中学,暂保留某中学牌子,直至现有在校生全部毕业。”上述内容反映出此次改革实施方案中某中学仅系调整了隶属关系,而非该校被撤销,故上述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被撤销的情形,且截至目前,某中学仍亦未注销。再者,关于如何解决该校编外人员安置问题,某中学亦未提交有效依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某中学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距离李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李某在某中学已经连续工作二十年零六个月,某中学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综上分析,某中学属于违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判令某中学应支付李某赔偿金差额77,454.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疆某中学(新疆某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疆某中学(新疆某学校)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帕米拉雪合来提

审判员张杰磊

审判员叶子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