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设工程审计条款效力边界与实务应对
谢红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合同纠纷焦点透视:建设工程“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条款的效力边界与实务应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争议,始终是最高发的纠纷类型之一。尤其在乌鲁木齐地区,随着城市更新与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大,围绕“财政评审”“政府审计”与“合同约定”之间的效力冲突愈发凸显。
本文选取一个高频争议焦点——合同约定 “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 条款的效力认定与适用规则,结合司法实践与乌鲁木齐本地裁判倾向进行深度分析,以期为施工企业及发包单位提供预见性参考。
【争议场景还原】
2023年,新疆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与乌鲁木齐某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以乌鲁木齐市审计局或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定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施工方按约完成施工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金额6800万元)。然而,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仅认定造价为5100万元。施工方对该审计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审计报告存在漏项、错套定额等明显错误,遂诉至法院,请求按双方曾确认的结算书(6500万元)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则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为由,坚决抗辩。
【法律焦点解析:约定与法定的博弈】
此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条款,是否构成对施工方权利的限制?当审计结论明显失实或长期不出具时,承包人能否破局?
1. “以审计为准”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存在限制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及《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在多数判例中尊重该约定。
2. 审计结论并非不可推翻的“最终裁决”
司法实践明确:审计行为系行政监督行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审计结论是唯一且终局依据”,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民事结算的唯一标准。更为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精神及多份裁判文书中确立了重要规则:
- 若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至3个月)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明显无正当理由延迟,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 若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漏算、错算或依据错误,法院可以释明并准许通过司法鉴定纠正。
以本案为例,若施工方能够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将“外墙保温变更签证”漏项、且在人材机调差中适用了错误的造价信息期,则法院极有可能准许其司法鉴定申请。
3. 发承包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的,审计效力“让位”
若在审计报告出具之前,发承包双方已经共同签署了结算文件(如《工程结算审定签署单》),视为双方以新的合意变更了原合同结算方式。该情形下,即便后出具的审计结论金额不同,也不能推翻此前的结算协议。该规则在2024年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中得到了鲜明体现。
【应对策略与实操建议】——针对乌鲁木齐区域施工企业
- 签约阶段:尽可能避免写入“必须”“唯一”“最终”等绝对化表述。若发包方坚持,建议在条款中补充“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X个月,逾期未出具的,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为准”的兜底条款。
- 履约阶段:高度重视过程中的签证、联系单及会议纪要的签字确权,切勿因“最终反正要审计”而产生懈怠,导致过程性证据缺失。
- 异议阶段:收到不利审计报告后,务必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异议,并附上详细的异议清单及依据。沉默即视为认可的风险在本地司法实践中风险极高。
- 救济路径:若审计拖延,应主动发函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若审计报告存在硬伤,需果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非消极等待。
【合同纠纷实务问答 | 10组高频法律QA】
Q1: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为准”,但审计结果长达两年都出不来,可以起诉要求付款吗? A:可以。审计并非付款的法定前提。只要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已实际使用,且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承包方有权起诉,并可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Q2:发包方是行政机关,其内部审计报告与双方签字的结算书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A:应以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为准。结算书是民事法律行为,审计是内部监督,除非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得被审计结论单方推翻。
Q3:如果审计报告存在明显漏项,但合同约定“最终以审计为准”,法院会如何认定? A:法院通常认为,约定“以审计为准”不能排除司法审查权。若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实质性错误,法院可准许司法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Q4:在乌鲁木齐地区,如果承包人反对审计结果,是否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A:不需要。民事纠纷属于法院管辖,审计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仅作为书证使用,承包人不服可直接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不必走行政程序。
Q5: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否等同于合同约定的“审计报告”? A:需看合同表述。若约定为“政府审计”或“财政部门评审”,则评审报告可视为该约定所指。若约定不明确,法院通常会审查该评审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性,无明确约定的,仅作为参考。
Q6:施工合同无效(如未招投标),但结算条款约定以审计为准,该条款还有效吗? A: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的独立效力。但若审计结论明显不公,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并结合鉴定意见进行调整。
Q7:发包方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提供资料,导致审计结果偏低,责任如何划分? A: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审计不能客观进行,并以此对抗承包人付款请求,法院会认定发包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承包人可主张按己方申报且经监理确认的结算资料结算。
Q8:承包人能否仅以“审计金额过低”为由,在诉讼中排除审计报告而直接申请鉴定? A:不能。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可能存在错误,例如对比清单、定额适用异议等。缺乏理由仅主张金额低,法院大概率会按证据规则采信审计报告。
Q9:在乌鲁木齐打合同纠纷官司,司法鉴定周期一般多久?费用由谁承担? A:司法鉴定通常在3-6个月。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若鉴定结果大幅偏离审计结论,申请鉴定的承包人通常能挽回损失。
Q10:如果发包方是国企,其内部决策流程要求“无审计不付款”,法院判决能否执行到位? A:法院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发包方的内部管理流程不能对抗生效判决。若发包方拒不履行,法院可依法冻结账户、划拨款项,甚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联律师:谢红 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990228426 (本文所述规则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司法判例归纳,具体个案请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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