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违约显著轻微时约定解除权行使受限
谢红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合同纠纷焦点透视:约定解除权成就时,守约方能否无视实际损失径行解约?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不在于“合同是否有效”,而在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2026年,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商事审判中,一个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是: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是否必须行使解除权?若行使解除权,违约方能否以“违约后果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为由进行抗辩?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乌鲁木齐地区常见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场景,对该焦点进行深度解析。
一、 场景引入:一封“迟到了三天”的租金
假设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商业综合体,出租方A公司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2025年12月,B公司因财务人员疏忽,支付租金时比约定日期晚了两天,但累计逾期时间达到了合同约定的15日红线。A公司随即依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腾退商铺。B公司则认为,自己仅逾期两天,且已立即补缴租金及滞纳金,A公司解除合同系“小题大做”,属于滥用权利。
双方争议焦点: 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但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守约方是否仍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分析
在《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多持严格态度。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同时第五百六十五条赋予了守约方的通知解除权。
关键规则演进:
- 从“严格形式主义”到“实质公平原则”:此前,只要约定条件成就,法院往往支持解除。但现行司法政策倾向于防止守约方利用合同优势地位,以微小的违约行为获取远超合同履行利益的高额解约赔偿。
- 《九民纪要》第47条的穿透式审查:虽然《九民纪要》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但其精神在乌鲁木齐地区的仲裁和诉讼中同样适用。法院会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 如果违约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通过补救措施可以弥补,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即便支持解除,也会在损失赔偿上严格把关。
本案中的预判分析:
- B公司仅逾期支付2天,虽然触碰了“逾期15日”的约定红线,但该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违约金也已支付。
- 对于出租方A公司而言,其合同目的是“获取租金收益”,B公司的逾期行为并未导致该目的无法实现,且并未造成A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仅造成极微小的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
- 因此,在2026年的司法裁判倾向下,A公司的解除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对B公司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仍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滞纳金)。
三、 给乌鲁木齐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提示
- 对守约方(出租方):不要以为合同写了“有权解除”就可以随意行使。解除权是形成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如遇违约,先评估违约后果是否影响合同根本目的,避免陷入“有理变无理”的诉讼被动局面。
- 对违约方(承租方):遭遇“天价解约”或“借机解约”时,不要轻易腾退。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的轻微性(如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解除并非儿戏,司法裁判更侧重于实质公平。在乌鲁木齐的商事活动中,签订合同时的“全面性”固然重要,但履行合同时的“合理性”才是平安经营的护身符。
附:关于合同解除争议的10组专业QA
Q1:只要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一成就,合同就自动解除了吗? A1:不是。合同解除权需要守约方通过通知或诉讼/仲裁的方式行使。条件成就仅代表解除权产生,合同须经法定程序才能解除。
Q2:违约方认为解除不合理,直接不搬走,也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A2:如果守约方已发出解除通知,违约方在异议期(一般为三个月)内未起诉确认解除效力,解除通知即生效。届时违约方将面临房屋占用费及强制腾退风险。
Q3:法院认定“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标准是什么? A3:主要看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例如,迟延履行是否导致无法接收货物、拖欠小额款项是否导致资金链断裂等。若通过金钱赔偿可以弥补,通常认定为轻微。
Q4:守约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接受了违约方的履行,解除权还在吗? A4:该行为通常被视为放弃解除权。既然接受了履行,说明合同状态已恢复,解除权消灭。
Q5:如果违约金定得非常高,违约方能否申请调低? A5: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Q6: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可否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A6:可以主张,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如转租收益极端波动),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Q7: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该如何处理? A7: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Q8:在乌鲁木齐的诉讼中,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发律师函吗? A8: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先函告后诉讼”,否则并非法定前置程序。但律师函是固定证据、催告履行的有效手段,也是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起点证据。
Q9:如果双方都违约,谁有资格解除合同? A9:合同法理上,只有守约方或违约程度较轻的一方才有解除权。如果双方均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通常判决合同解除,但责任按过错程度分担。
Q10:如果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乌鲁木齐仲裁委仲裁”,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A10:不能。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若一方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关联律师:谢红,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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