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承揽人如何索赔?
谢红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中途“喊停”,承揽人已投入的成本与预期利润如何主张?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主张全额利润,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2026年乌鲁木齐某装备制造企业(承揽人)与某矿业公司(定作人)之间的纠纷颇具代表性:双方签订《非标设备定作合同》,约定总价款380万元,承揽人已完成设计、下料及70%主体焊接。此时,定作人以“矿区技术方案变更”为由通知解除合同。承揽人认可解除,但要求定作人赔偿“已发生成本(含材料、人工、场地占用)285万元+预期利润95万元”。定作人则认为,设备尚未交付,承揽人应自行消化部分成本,且利润并未实际产生,拒绝全额赔偿。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承揽合同被任意解除后,承揽人的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必然包含“合同约定总价款中的利润部分”? 本文以该场景为例,对“已完成工作价值”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进行专业解析。
一、法律适用:任意解除权并非“免责金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文赋予定作人单方解除权,但解除的“代价”是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乌鲁木齐两级法院在近三年的审判实践中,对“损失”的界定趋于严格:并非所有预期利润都应获得支持,关键在于承揽人能否证明该利润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二、争议焦点分析:已完成部分的价值鉴定 vs 未履行部分的利润扣除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已完工部分(含设计图纸、已下料板材、半成品构件)的直接成本为230万元,但该部分若按合同单价折算,其价值仅为300万元(即按进度款比例计算)。这就引出了第一个争议点:
(一)已完成工作量的价值认定标准——成本法还是合同比例法?
- 承揽人主张:成本法(285万元)体现了实际损失,利润损失应按合同总价款全额主张(380万-285万=95万元)。
- 定作人抗辩:应以合同约定单价乘以实际完成比例(约78.9%)计算,即已完工程价值为300万元,定作人仅需支付该部分款项,无需另行赔偿利润。
法院在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后认为:当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无法交付(因该设备系定作人特定技术要求定制)时,不能机械采用“合同比例法”计算价值。 理由在于,承揽人无法通过转卖半成品回收成本。因此,对于已实际支出的直接成本(材料费、外协加工费、人工费)应全额认定;对于场地占用费、管理费、资金占用利息等间接成本,则需结合合同履行进度酌情支持。最终该部分认定为:直接成本230万+间接成本35万=265万元。
(二)预期利润是否应被支持?——乌鲁木齐司法实践的“两步走”规则
对于承揽人主张的95万元预期利润,法院并未简单否定,而是分两步审查:
- 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明确约定了“定作人中途变更工艺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赔偿承揽人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但并未约定利润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院认为,定作人能够预见到承揽人通过履行合同可获得合理利润,但该预见范围应结合同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衡量。经测算,当地非标设备制造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约为12%-15%,而非合同约定的总价25%(95万/380万)。
- 确定性规则:承揽人已完成的进度尚未达到“交钥匙”状态,后续仍需发生安装、调试、验收成本。若全额支持95万元利润,相当于将尚未履行的“部分工作利润”也判归承揽人,有违公平。因此,法院采用**“已完工程利润折算”**方法:即(已完工作量价值300万-已完工作量直接成本230万)×(1-未履行部分的管理成本系数)=约4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定作人赔偿承揽人损失310万元(265万已发生成本+45万元折价利润),而非承揽人主张的380万元,亦非定作人抗辩的230万元。该案入选2026年乌鲁木齐中院《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三、给承揽人的实务风险提示
- 合同条款设计:切勿仅约定“总价”,建议将设计费、材料采购费、加工费、管理费、利润分解列明,且明确“如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已完成部分按成本加成法结算,并为未完工部分预留不低于10%利润的补偿条款”。
- 证据固定:所有材料采购发票、领料单、工时记录、工序交接单应形成闭环证据链。本案中承揽人因无法举证“场地占用费”与“资金利息”的关联性,使该项请求从8万元被酌减至3万元,教训深刻。
- 解除通知应对:收到定作人解除通知后,应立即回函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但同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并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损失清单(建议不超过30日),避免因怠于主张被视为放弃。
10组相关QA
Q1: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承揽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A:不是。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要赔偿承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合理利润。建议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损失证据。
Q2:承揽人主张的“预期利润”一定能全额得到支持吗? A:不一定。法院会审查该利润是否超出定作人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并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折算。合同约定的利润比例畸高时,法院有权调减。
Q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A:若违约金针对解除情形有特别约定,且足以弥补损失,法院通常不重复支持。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承揽人可请求增加;反之,定作人可请求减少。
Q4:承揽人已采购但尚未使用的专用材料,定作人是否应全额赔偿? A:若该材料系为案涉设备定制,无法转作他用,定作人应按采购成本赔偿;若材料具有通用性,承揽人应自行处理,法院会扣除残值。
Q5:定作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承揽人还能索赔吗? A:若质量不合格系承揽人原因,定作人可依法解除且无需赔偿;若承揽人能够证明质量瑕疵系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材料导致,则仍可追偿。
Q6:新疆本地法院是否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A:实践中,鉴定费属于诉讼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胜诉比例分担。但鉴定本身具有风险,建议起诉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预判损失金额。
Q7: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逾期付款,承揽人能否留置设备? A:可以约定留置;若无约定,对于已完成的动产设备,承揽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但不得留置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
Q8: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定作人能否以“未交付”为由拒付已完工部分款项? A:不能。若承揽人已完成阶段性工作,且定作人已从中受益,承揽人可主张该部分的价款及利息,前提是双方对进度款没有特别约定。
Q9:承揽人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完工但验收不合格,责任谁承担? A:承揽人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主张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即使承揽人与第三人有内部协议。
Q10:乌鲁木齐地区处理此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A: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算。但建议承揽人在解除通知发出后6个月内起诉,避免因“怠于协商”而被视为默认放弃利润请求。
关联律师:谢红,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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