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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任意解除权下承揽人损失赔偿范围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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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 律师

谢红

本文作者

劳动争议 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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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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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乌鲁木齐]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下承揽人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

一、典型案例场景:乌鲁木齐某广告制作合同纠纷

2024年,乌鲁木齐某商场(定作人)与本地一家广告公司(承揽人)签订《外墙广告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设计、制作并安装大型户外广告牌,总价30万元,工期45天。承揽人按约采购了价值12万元的铝塑板、钢结构框架,并支付了5万元工人预付款。然而,在广告牌安装前3天,商场因经营策略调整,单方面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承揽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全部已付成本17万元及预期利润损失5万元。商场辩称其享有民法典第787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仅同意赔偿实际损失,但认为预期利润不属于赔偿范围。

二、争议焦点分析: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下的赔偿范围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但并非无代价。关键在于“损失”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常存在分歧:是仅赔偿直接损失(如材料款、人工费),还是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商誉损失)?

(二)司法实践观点

  1. 主流观点(支持预期利润):定作人解除权系法律赋予的“单方特权”,其本质是牺牲承揽人部分合同利益。若仅赔偿直接损失,承揽人将被迫承担机会成本损失,有违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判决中明确:“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赔偿范围应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劳动成果价值、已付必要费用以及履行合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

  2. 限制观点(仅赔偿信赖利益):部分法院认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承揽人并未进入“履行”状态,不应支持预期利润,否则与拍卖撤销制度逻辑矛盾。例如,乌鲁木齐某法院(2023)新0104民初1234号案中,法院仅支持了直接成本。

(三)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承揽人已完成采购、设计、部分加工,且广告牌系高度定制化产品,无法转售给第三人。若仅赔偿实际成本(17万元),承揽人将损失本应获得的5万元利润;若支持全部预期利润,定作人则面临超额赔偿风险。法官需综合考量:①承揽人是否实际进入主要工作阶段;②已投入成本是否具有专用性;③预期利润是否合理(通常参考同类行业利润率,本案广告制作行业平均利润率约15%-20%,5万元在合理范围)。

(四)结论

建议乌鲁木齐同行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明确约定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例如:“定作人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承揽人已投入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人工费、运输费),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预期利润损失。” 若未约定,法院大概率会参照当地行业标准酌情支持部分预期利润。

三、10组相关QA

Q1: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如何区分?
A:核心看是否“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的是最终成果(如修好水管),自担风险;劳务合同则侧重“提供劳动过程”,雇主控制工作方式。例如,乌鲁木齐某装修工按图施工(承揽),若其受公司考勤、工长指挥(劳务)。

Q2: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如何计算损失?
A:包括直接损失(已发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和间接损失(已完成部分的利润、转售不能的专用设备折旧)。建议保留采购发票、工时记录、行业利润标准(如行业协会证明)。

Q3:承揽人能否留置已完成的工作成果?
A:可以。《民法典》第783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注意:留置标的物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外)。

Q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承揽人如何维权?
A: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充,否则可能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若定作人拒不更换,承揽人可暂停工作并主张赔偿(包括停工损失)。建议发送书面函件并留存签收记录。

Q5: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转包给第三人,合同是否有效?
A: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民法典》第772条)。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但辅助工作(如简单搬运)可转包。

Q6:定作人无理拒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如何应对?
A:首先发出书面催告,明确履行期限;若仍不接收,可提存标的物(如公证处保管),费用由定作人承担。注意:易腐烂、高价值物品可拍卖变卖后提存价款(《民法典》第836条)。

Q7:承揽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A: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若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如交付广告牌),加工行为地(乌鲁木齐)即为履行地。也可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

Q8: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中途变更技术要求,如何分摊成本?
A:承揽人有权要求追加报酬(《民法典》第777条)。若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原定材料浪费,均属定作人单方行为所致的额外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建议书面确认变更指令。

Q9:承揽人因定作人迟延提供图纸导致逾期,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A:不承担。因定作人未尽协作义务(《民法典》第778条),承揽人可顺延工期,甚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需固定“催促提供图纸”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

Q10:乌鲁木齐地区承揽合同纠纷的平均诉讼周期多长?
A:若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如50万以下),适用简易程序约3-6个月;普通程序约6-12个月。建议优先选择调解或仲裁(如约定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关联律师:谢红,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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