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兵与贵州省余庆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27 主办律师:许跃平

许跃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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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03民初6340号

原告:刘某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璐璐,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余庆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兵诉被告贵州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兵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余庆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兵负担。

审 判 员雷文旭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易晓彤

书 记 员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