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5 主办律师:许跃平
许跃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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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28民初2005号
原告(反诉被告):余庆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笛,贵州民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余庆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余庆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贵州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余庆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吴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敖正江
书 记 员李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