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7 主办律师:许跃平

许跃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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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29民初3340号

原告:刘某,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子营街道子营路18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春,贵州法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子营街道梓桐路1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黄培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