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5 主办律师:许跃平

许跃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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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29民初1354号

原告: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原告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余庆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董馨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帅

书 记 员陈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