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余庆县名某某石材加工店与杨某、舒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0 主办律师:许跃平

许跃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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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329民初1074号

原告:遵义市余庆县名某某石材加工店,住所地:余庆县。

经营者:杨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贵州信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舒某,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舒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遵义市余庆县名某某石材加工店与被告杨某某、舒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聂国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念

书 记 员何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