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许跃平
本文作者
2026[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一类争议几乎每隔几天就会在法庭上重演——中途解约。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签的时候封死了总价,干到一半发包方资金断裂、或者施工方中途退场,此时已完工的工程量怎么算钱?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本文围绕这一高频争议焦点,以遵义地区司法实践为背景,展开专业拆解。
一、典型场景:干到60%被清退,钱怎么给?
假设2024年,贵州遵义某房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楼项目,合同固定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18个月。
施工至第10个月,建筑公司完成产值经监理确认已达总工程量的60%。但此时因房开公司资金链断裂,单方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建筑公司退场。双方就已完成部分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 房开公司主张:按固定总价2000万乘以60%比例折算,只支付1200万元;
- 建筑公司主张: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套用定额计价,并要求支付2000万总价内未摊销的管理费、利润损失。
双方各执己见,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
当固定总价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即被解除时,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是应当“按比例折价”,还是“按定额鉴定据实结算”?
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回应
1. 主流观点:按比例折价并非唯一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806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这里“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中“相应”二字,是关键。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如何判断“相应”,主流观点认为:
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总价,按已完工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工程款。
理由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总价包干”,其价格包含的不只是各分项工程的单价之和,还包含了风险费用、管理费、利润等综合因素。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原因,若脱离合同约定而重新套用定额鉴定,反而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意思自治,也可能导致施工方获得超额利润。
2. 例外情形:已完工部分难以拆分时,采用定额鉴定
但“按比例折价”并非绝对。若已完工工程部分与未完工部分工程量难以区分、或者分部分项差异巨大,简单按比例折价也会导致明显不公。
此时法院通常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已完工部分按实结算、未完工部分扣减,同时结合合同总价与鉴定总价的比例进行调节——既尊重合同约定,又避免僵化机械。
3. 不可忽略的细节: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如何取舍
即便是按比例折算,建筑公司仍然可以主张总价内未摊销部分的损失。例如:
- 已投入的临时设施费、脚手架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等一次性投入;
- 因发包人中途解约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但法院在支持该类诉求时,通常要求施工方就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而非仅凭“总价中一定包含利润”的推断。
四、遵义地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近年来,遵义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普遍做法如下:
- 先审查解除原因,明确由谁违约,以确定过错方;
- 再确认已完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合格是付款前提;
- 再核查已完工程量比例,结合监理记录、签证单、施工日志等;
- 优先按合同总价×完成比例折算;
- 施工方主张更高费用(如定额鉴定价高于比例折价)的,需就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施工方想推翻“按比例折算”,难度比较大。
五、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 进场即锁定过程证据:日常施工中保留好监理月报、影像资料、签证单,尤其是能够体现工程量完成比例的证据,这是将来结算的最有力武器。
- 合同解除时及时发函:收到解约通知后,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回函,对解除有异议的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 主张损失需有据可依:若想主张未摊销费用或利润损失,须在合同中约定解约赔偿计算方式,并保存实际支出凭证。
- 切勿盲目拒绝退场:在法院未判决前,强制滞留工地将可能面临扩大损失、承担场地占用费等不利后果。合理做法是边退场边固定证据。
关联QA
Q1: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施工方能否直接要求按定额重新结算? A:不能直接要求。司法实践优先按合同总价比例折算,除非已完成部分在结构和性质上无法按比例拆分,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比例折价严重不公,才可能启动定额鉴定。
Q2:如果是发包人中途违约,施工方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A:可以主张已完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折算)、已投入的一次性费用、合理的停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需要证明其在签约时已可预见,并有合同依据。
Q3:合同未约定价款支付节点的情况下,中途解除怎么算“应付”时间? A:以合同解除之日或实际退场之日作为结算节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实践中法院通常判令在结算完成后的30日内支付。
Q4: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还能要钱吗? A: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至合格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可以修复但施工方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Q5: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比例,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A:可以作为重要证据。若发包人无法提供反证推翻监理确认内容,法院通常采纳监理意见。但需注意,监理仅确认“工程量”,不直接确认“造价”。
Q6:施工方中途退场时,未完成工程部分的材料费能主张吗? A:已进场但未用于工程的甲供材料归发包人;施工方自购材料已运至现场但未安装的,可主张材料价款及保管费,但不能主张该部分的管理费和利润。
Q7: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不因工程量增减调整价款”,中途解除时该条款还适用吗? A:该条款约束的是合同履行完毕情形。合同解除后,结算方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再机械适用“包干不调价”条款。
Q8:双方对完成比例有争议,又没有签证记录,法院怎么处理? A:法院会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测定。鉴定将结合图纸、施工日志、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综合判断,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Q9:施工方主张“措施费”应全额支付,法院支持吗? A:部分支持。脚手架、临建板房等一次性投入如已实际发生,通常按已完成工程量所占比例折算;如能证明该费用完全服务于已完成部分,则可全额支持。
Q10:工程尚未竣工,发包人擅自使用是否视为验收合格? A: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但不能免除施工方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
关联律师: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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