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增量工程未签书面补充协议,价款结算如何认定?
许跃平
本文作者
2026[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丨工程增量未签书面协议,价款结算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增量工程未签书面补充协议”是高频争议焦点。发包方常以“原合同包死”为由拒付增量款,承包方则主张“微信指令+实际施工”已构成事实变更。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遵义地区司法实践,以“某房开项目土建增量工程”为例,剖析未签书面协议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一、案情引入:口头指令干了活,钱却要不回来
2023年,遵义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1#楼,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800万元。施工过程中,房开公司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向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发送了《地下室顶板加建变更图纸》,并要求“按图施工,费用后面一起算”。建筑公司依约完成了新增的消防水池、车道拓宽及顶板加固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建筑公司主张该部分增量工程价款为186万元,要求房开公司支付。房开公司回复:“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死,没有签证单,也没有补充协议,增量部分不予认可。”
建筑公司遂诉至遵义市某区人民法院,双方围绕“增量工程是否成立”“价款如何认定”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及造价鉴定报告,认定该增量工程成立,判决房开公司支付增量工程款167.3万元。
二、法律分析:固定总价≠“一价定终身”,但举证责任在承包方
(一)关于“合同变更”的成立要件:形式自由,但需证明“双方合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确实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因此,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承包方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增量施工”以及“实际施工事实”。
本案中,房开公司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发送图纸并明确指示“按图施工”,该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房开公司承担。微信记录、施工日志和监理例会纪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就增量工程达成了合意。
(二)关于价款的确定:鉴定意见是“兜底认定”
在双方对增量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造价鉴定机构,依据现场勘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图纸,对增量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最终采信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价款的基础。
(三)实务警示:签证过期或程序缺失可能导致“白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发包人认可的增量工程都能获得法院支持。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且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以明示方式放弃该权利条款,则承包方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增量价款,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因此,“证据为王”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
三、结语
遵义地区民营建筑企业活跃,承包方在面临发包方口头或线上指令时,切莫因为“面子薄”“怕麻烦”而忽视证据留存。微信记录、现场照片、会议纪要、录音录像,都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口头要求增加工程量,承包方做了但没来得及办签证,还能要钱吗? A:可以主张,但前提是承包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施工,且该增量工程确实完成。微信记录、录音、邮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据。
Q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一定会采信吗? A:不一定。微信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需能明确指向发送人身份。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手机),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Q3: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变更必须书面签证”,但发包方口头指示,怎么办? A:严格来说,承包方应先按合同约定书面报请确认。若已施工,则承包方事后应通过发函、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对方确认的意思表示,降低“无效变更”风险。
Q4:发包方在微信里说“按图施工”,但没提“加钱”二字,法院会认定为同意增量吗? A:大概率会。因为发包方指示按图施工,承包方依约施工,该指示本身包含了对施工内容和价款调整的默示接受。除非发包方当场明确声明“增量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Q5:增量工程未办理验收,但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增量价款能主张吗?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付款义务不因未验收而免除。
Q6:施工日志上没有发包方签字,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A:施工日志属单方记录,证明力较弱,但若与监理例会纪要、材料进场验收单、现场照片等相互印证,仍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Q7:增量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费用由谁垫付? A:由申请人预交。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多为承包方)向鉴定机构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承担。
Q8:发包方以“超预算”为由拒付增量款,法院是否支持? A:不支持。“预算”属于内部管理范畴,不能对抗发包方已作出的外部意思表示。只要承包方完成了施工,发包方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Q9:在诉讼中,法院对“增量工程量”无法计算时,如何处理? A:法院一般会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结合证据优势原则进行认定。若无法准确计算,法院可行使裁量权,参考定额标准或市场价酌情认定。
Q10:遵义地区此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优先主张债权并保留书面催告记录,避免时效届满。
关联律师: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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