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元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禹王街道办事处、湖北省黄冈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许清平
主办律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民申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元,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负责人:王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平,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黄冈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黄冈市某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黄冈市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审第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生。
再审申请人夏某元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某街道办事处、黄冈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黄冈市某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湖北省黄冈市某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11民再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原由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25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依法生效。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某街道办事处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黄检民监(2022)4211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1民抗5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鄂1125民再5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夏某元、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某街道办事处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3)鄂11民再31号民事判决。夏某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夏某元在(2020)鄂1125民初3512号案中诉讼请求为:1.判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某街道办事处、黄冈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黄冈市某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湖北省黄冈市某人民政府向夏某元支付工程款12067946.49元及利息(以12067946.4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夏某元庭审中撤回对黄冈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黄冈市某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湖北省黄冈市某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再审中,夏某元未变更前述诉讼请求。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11民再31号民事判决,系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故本案应终结再审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夏某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王赫
审 判 员曾诚
审 判 员吴琦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恒
书 记 员汪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