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球、曾某英等与胡某燕、胡某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1 主办律师:许清平

许清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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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181民初2360号

原告:李某球,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曾某英,女,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李某权,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燕,女,汉族,1989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胡某东,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平,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某琴,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李军凤,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光,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李某球、曾某英、李某权诉被告胡某燕、胡某东、第三人董某琴、李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三原告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球、曾某英、李某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球、曾某英、李某权负担。

审 判 员董涛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