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4.21 主办律师:许清平

许清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11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文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平,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唐某生,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原审第三人唐某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5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为“确认徐某在工程价款733843.59元范围内对施工的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消防工程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徐某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对承建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本案中,涉案消防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为某某集团,与徐某之间系发包和承包关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徐某并非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承接的消防工程。因此,徐某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二、是否有资质只是用来评价施工合同的效力,而并非用来否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徐某虽然没有施工资质,但与某某集团之间确实存在发、承包关系。三、建设工程优先权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不受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合同无效,承包人亦享有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均持这一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佐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支持徐某的上诉请求。

某某集团答辩称,一、案涉消防工程未完成法定竣工验收程序,徐某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需满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的法定要求。徐某提交的验收报告中,设计单位未签署任何审核意见,监理单位仅盖章未签署意见及人员签字,明显违反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二、案涉工程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且无任何实际交付或使用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工程已竣工”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三、徐某与某某集团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徐某作为自然人,未取得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情形下,徐某仅可主张折价补偿,而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需以合同有效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终56号等判例中已明确,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唐某生未作答辩。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某集团支付徐某工程款2056403.66元,并赔偿徐某利息损失67861.32元(以2056403.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3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3月21日,以后顺延);二、确认徐某在工程价款2056403.66元范围内对施工的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消防工程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判令某某集团赔偿徐某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全部由某某集团负担。诉讼过程中,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某某集团支付徐某工程款1077767.59元,并赔偿徐某利息损失100879.05元(以1077767.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3年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以后顺延);二、确认徐某在工程价款1077767.59元范围内对施工的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消防工程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判令某某集团赔偿徐某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全部由某某集团负担。

一审认定事实:2020年3月29日,某某集团(甲方)与唐某生(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3#、4#、7#厂房、办公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产品展示楼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照《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13》计价,主材按甲方审核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单位工程主材价格确认表》确定;工程量由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计量,工程量的统计由乙方申报,甲方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期限以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超过28天以乙方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结算报告;3#、4#厂房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办公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产品展示楼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3#、4#工程全部验收后,甲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或3#、4#厂房出租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28日内核定工程量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甲方在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余下工程款作质量保证金,结算咨询审计报告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甲方未付清约定工程款,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0.02%/日(计算基数以工程结算报告为准)。2020年5月10日,某甲分厂1)、4#(运动鞋分厂2)厂房室内室外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20日,某某集团(甲方)与唐某生(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乙方同意终止原承包合同中未完成的产品展示楼、办公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施工项目;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某乙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2021年4月30日,某乙分厂1)厂房室内室外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月17日,唐某生向某某集团送交《工程竣工决算书》,送审工程造价464725.50元(3#、4#厂房)、328377.99元(7#厂房)。2023年1月17日,唐某生(甲方、债权出让人)与徐某(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某某集团欠甲方消防安装工程款(具体金额以甲方审核结算数额扣减已付款39万元为准)未付以及违约金;甲方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2023年1月18日,唐某生(原债权人)书面通知某某集团(债务人):原债权人与某乙公司签署的某甲分厂1)、4#(运动鞋分厂2)、某乙分厂1)厂房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于2020年5月10日、2021年4月30日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竣工结算金额793103.49元,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39万元,下欠工程款具体金额以甲方审核结算数额扣减已付款39万元为准,经协商一致同意将未实现的债权一并转让给新债权人徐某,某丙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徐某履行全部义务。2020年11月9日、2021年9月2日,某某集团(甲方)分别与徐某(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研发楼(三)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照《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18》计价,主材按甲方审核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单位工程主材价格确认表》确定;工程量由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计量,工程量的统计由乙方申报,甲方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期限以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超过28天以乙方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结算报告;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款5万元;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款5万元;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款5万元;研发楼(三)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款5万元;研发楼(三)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款3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申请,甲方需在28日内核定工程量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计结果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审计总价款的98%,余下工程款作质量保修金,结算报告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甲方未付清约定工程款,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0.05%/日(计算基数以工程结算报告为准)。2020年11月15日,产品展示楼室内室外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7日,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室内室外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0月30日,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研发楼(三)室内室外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月17日,徐某分别向某某集团送交《工程竣工决算书》,送审工程造价125127.09元(办公楼)、72449.54元(办公楼、研发楼一)、69904.61元(办公楼、研发楼二)、182624.86元(研发楼三)、145433.56元(某某店修理厂一)、121864.44元(某某店修理厂二)。2022年11月9日,某某集团(甲方)与徐某在《工程签证单》(编号001、005、006、007、008)上签字确认:原土建施工预留的消火栓洞口离地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全部返工重做,人工费2000元;切割保温保护层细石混凝土,清理珍珠岩保温层,金额2520元;研发楼(三)增加一台变频增压泵,增压泵安装、改管道、闸门及附件由乙方完成,金额3200元;生活区增加入园自来水室外管网,热镀锌钢管、总闸门、止回阀、管道管件、角钢支架、变频增压泵及安装,金额15000元;园区厂房周围增加绿化养护取水专用闸门共46个,190元/个(含材料费、机械开孔费、人工费),金额8740元。

一审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研发楼(三)、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某甲分厂1)、4#(运动鞋分厂2)、某乙分厂1)室内室外消火栓工程及签证增加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8月30日,湖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鄂正造鉴字(2024)第337号鉴定意见:工程造价1193843.59元。庭审中,徐某认可某某集团已支付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研发楼(三)、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室内室外消火栓工程价款7万元。2024年3月19日,徐某(甲方)与湖北文臣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吴永泽律师为甲方与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10000元。

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徐某、唐某生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与某某集团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其中约定“工程量的统计由乙方申报,甲方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期限以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超过28天以乙方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结算报告”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故徐某主张某某集团收到《工程竣工决算书》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并请求按照《工程竣工决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一审不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湖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参照《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出具的鄂正造鉴字(2024)第33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徐某、某某集团双方均无异议,一审予以确认;唐某生与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旺前集团浠某某业园某甲分厂1)、4#(运动鞋分厂2)、某乙分厂1)厂房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价款中的部分工程价款转让给徐某,并已通知债务人某某集团,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某某集团发生效力。因此,扣除已支付的39万元、7万元,某某集团还应当向徐某支付工程价款733843.59元,并自案涉《工程竣工决算书》提交之日即2023年1月1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徐某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因徐某、唐某生系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自然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徐某请求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因徐某、唐某生与某某集团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诉讼过程中,某某集团既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也无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不当诉讼行为,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徐某既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律师代理费用也并非是实现债权所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其要求某某集团赔偿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判决:一、某某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工程价款733843.59元,利息37945.83(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17日计算至2024年6月16日,以后顺延)。二、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7749元(徐某预交11937元),由徐某负担2718元,由某某集团负担5031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徐某负担5260元,由某某集团负担974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2020年11月9日、2021年9月2日《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的工程系发包人某某集团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徐某,上述合同无效,徐某是否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二、徐某是否能就其从唐某生处转让的案涉3#、4#、7#厂房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徐某作为不具备资质的违法承包人,有权就其与某某集团签订承包合同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徐某系上述两份合同中直接与某某集团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符合主体条件;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不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而设,二者均是以质量合格为条件,本案属因承包人不具备资质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无效合同范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一审依据徐某提交的验收记录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判决某某集团给付工程款,某某集团未上诉,其在二审中抗辩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本院不予采信,徐某作为承包人组织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到整个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徐某有权就其作为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二,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为法定优先权,立法初衷系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一审亦判决支持了唐某生转让给徐某的工程价款债权,徐某作为受让人享有该部分未受偿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徐某有权在某某集团欠付工程款733843.59元本金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由于案涉消防工程具有特殊性,有可能存在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分割后严重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的情况,因此徐某应在案涉消防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下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5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工程价款733843.59元,利息37945.83(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17日计算至2024年6月16日,以后顺延);

二、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5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徐某在工程价款733843.59元本金范围内对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浠水产业园办公楼、产品展示楼、研发楼(一)、研发楼(二)、研发楼(三)、某某店修理厂(一)、某某店修理厂(二)、某甲分厂1)、4#(运动鞋分厂2)、某乙分厂1)室内室外消火栓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98元减半收取计7749元,由徐某负担2718元,由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031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徐某负担5260元,由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负担9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某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蕾

审判员姚彬

审判员骆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