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勇、张某与李某、李某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1 主办律师:许清平

许清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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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1125民初5429号

原告:马某勇,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张某,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上海源杰(黄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平,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贝,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马某勇、张某诉被告李某、李某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勇、张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勇、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某勇、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向明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