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9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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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苏0581行初456号
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薛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郁静怡,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家港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长狄春欢
审判员刘爱军
审判员陈叶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黄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