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1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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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506民初16886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朱某某,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吴宁剑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姚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