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苏州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6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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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91民初22137号

原告:刘xx,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颖,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搏文,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邵婷婷独任审理。

审判员邵婷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汶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