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林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1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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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581民初8801号之三
原告:蔡某。
被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程杰,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第三人江苏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2024年12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保全费1253元,合计2868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员王维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媛
书 记 员韩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