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李某宇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欢
主办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5民终7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景武,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宇,男,200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甪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某涛,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诉人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宇、原审第三人吴某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5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某公司与李某宇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宇承担。
事实与理由:1、某公司与吴某涛之间系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的承包合法有效。双方按照承包方式结算费用,吴某涛也认可双方的承包关系。2、退一步讲,如某公司与吴某涛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推定李某宇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李某宇与吴某涛均认可,李某宇听从吴某涛的安排和管理,也是吴某涛与李某宇结算费用,他们之间系承包关系。如他们的承包合同无效,法律也不禁止个人雇佣他人干活,与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4、快递行业属于新业态,快递公司总部会对某公司进行考核管理。某公司将总部通知、要求等告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总部要求操作,进行适当的管理,某公司是按照承包方式结算派费的,与承包人及承包人的员工都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某公司与李某宇、吴某涛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李某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宇与某公司自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吴某涛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李某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李某宇与某公司自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3日,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吴某俊、柏传芬。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吴某涛(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以甲方提供的“中通快递”网络为操作平台,按照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使用“中通”快递服务品牌,经营速递业务,在为广大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同甲方一起,实现双赢。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为独立法律主体,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经营区域为苏州斜塘、苏州胜浦,经营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经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后决定是否续签或调整本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义务:1、有偿提供“中通快递”网络,“中通”品牌给乙方使用;2、组织、协调网络班车、铁路、航空等车次,尽力保障乙方快件安全中转、送达;3、为乙方提供快件在中通内部网站操作服务;4、及时、有偿提供快件包装袋、面单等物料给乙方发件使用;5、协助乙方对疑难件、问题件进行处理;及时解答和处理乙方任何关于快递经营方面的书面建议和投诉;6、帮助、协调处理乙方和其他网点之间难以解决的业务争端;7、对延误、遗失乙方的快件和乙方延误、遗失其它快件统一处理。
甲方权利:1、有权统一制定、颁布各种规章制度,按业务发展需求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2、有权设定、调整并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商标使用费、管理费、快件运费、中转费等;3、有权依照本协议及网络营运规定对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行为作出处罚;4、在乙方严重违规操作时有权决定暂停乙方经营资格,责令乙方进行整顿;或者取消其承包成员资格;5、有权在网络出现紧急情况时召开网络会议决定处理措施。
上述合同约定乙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与崇尚职业道德,合法经营,按章操作;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业务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经营设备和运营资金,签约时一并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3、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交纳甲方履约保证金两万元;4、可以以所代理经营区域注册“××中通快递服务部”,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视甲方的规章制度为快件操作的唯一准则,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接受甲方业务监督;5、绝对禁止以任何理由扣留、私拆邮件。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6、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无条件按照《中通快件操作规范》的要求保证所代理经营区域内快件的派送;不得在自己代理经营区域以外跨区揽取快件;7、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中通”统一标志的托运面单、包装物、胶带等对外承揽和经营业务;不得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8、乙方不得将区域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9、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含快件运费、班车费、管理费、中转费等);10、在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代理其它快递网络从事快递业务,不得为其他网络派送快件,凡中通网络能到达区域的快件不得委托其他网络寄递;11、严禁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做任何有损中通品牌的事情。12、乙方依照自身需求自行雇佣送件员及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义务。乙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在甲方处备案。因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垫付赔偿款的,可向乙方追偿。
乙方权利:1、成为中通网络成员,有权使用甲方的速递网络及“中通”品牌和经营便利条件;2、享有甲方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3、享有以中通快递名义对外承揽快递业务,依法独立对外经营快递服务;4、有权使用甲方提供对快件操作和查询的服务;5、快件因网络原因发生延误、损毁、遗失和其它依靠本承包网点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有权请求甲方协作调查、处理。
2023年1月3日,某公司和吴某涛签署的《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记载:吴某涛承包了贵公司关于中通快递苏州斜塘以及苏州胜浦网点快点派送、揽收、场地操作项目,按照国家关于员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为保证我个人聘用的员工工资足额支付,现特委托贵公司在本人承包期间代为支付我个人聘用的员工各月工资,代为支付的工资款在贵公司对我个人总结算款项中等额扣除。贵公司只是代我个人支付聘用的员工工资,该代发付款的行为不代表付工资的员工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权利义务。本人委托的支付工作款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某公司提供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记载,苏州中通苏州斜塘网点开办者为苏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网点地址苏州市虎丘区××坊镇××路××号,网点负责人吴某俊,网点类型合作开办-便民服务点,经营范围收寄、投递,有效期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4月21日。
2023年3月30日,“万能人力资源”发布招聘信息:加招快递员,保底8000元,第一个月保底8000,学习期间,第二个月开始计件。正式上班后,每天早上7点上班。公司会根据个人的一元安排,男18-36,大几岁没事。公司配三轮车,不需要任何押金。月工资8000-15000多劳多得,保底8000,吃住自理,不交社保,没钱可以预支工资,每个月20号发工资,最少做三个月离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2023年4月4日,李某宇(乙方)与第三人吴某涛(甲方)签订《网络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以甲方提供的“中通快递”网络为操作平台,按照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使用“中通”快递服务品牌,经营速递业务,在为广大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同甲方一起,实现双赢。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为独立法律主体,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经营区域为苏州斜塘、苏州胜浦,经营期限自2023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4日止。期满后经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后决定是否续签或调整本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义务:1、有偿提供“中通快递”网络,“中通”品牌给乙方使用;2、组织、协调网络班车、铁路、航空等车次,尽力保障乙方快件安全中转、送达;3、为乙方提供快件在中通内部网站操作服务;4、及时、有偿提供快件包装袋、面单等物料给乙方发件使用;5、协助乙方对疑难件、问题件进行处理;及时解答和处理乙方任何关于快递经营方面的书面建议和投诉;6、帮助、协调处理乙方和其他网点之间难以解决的业务争端;7、对延误、遗失乙方的快件和乙方延误、遗失其它快件统一处理。
甲方权利:1、有权统一制定、颁布各种规章制度,按业务发展需求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2、有权设定、调整并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商标使用费、管理费、快件运费、中转费等;3、有权依照本协议及网络营运规定对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行为作出处罚;4、在乙方严重违规操作时有权决定暂停乙方经营资格,责令乙方进行整顿;或者取消其承包成员资格;5、有权在网络出现紧急情况时召开网络会议决定处理措施。上述合同约定乙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与崇尚职业道德,合法经营,按章操作;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业务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经营设备和运营资金,签约时一并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3、承包时乙方以甲方应付的两个月派件费作为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退出承包时结算完各项欠缴费用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4、可以以所代理经营区域注册“××中通快递服务部”,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视甲方的规章制度为快件操作的唯一准则,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接受甲方业务监督;5、绝对禁止以任何理由扣留、私拆邮件。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6、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无条件按照《中通快件操作规范》的要求保证所代理经营区域内快件的派送;不得在自己代理经营区域以外跨区揽取快件;7、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中通”统一标志的托运面单、包装物、胶带等对外承揽和经营业务;不得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区域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如转让区域经营权,甲方收取乙方转让管理费20%;9、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含快件运费、班车费、管理费、中转费等);10、在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代理其它快递网络从事快递业务,不得为其他网络派送快件,凡中通网络能到达区域的快件不得委托其他网络寄递;11、严禁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做任何有损中通品牌的事情。12、乙方依照自身需求自行雇佣送件员及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义务。乙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在甲方处备案。因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垫付赔偿款的,可向乙方追偿。
乙方权利:1、成为中通网络成员,有权使用甲方的速递网络及“中通”品牌和经营便利条件;2、享有甲方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3、享有以中通快递名义对外承揽快递业务,依法独立对外经营快递服务;4、有权使用甲方提供对快件操作和查询的服务;5、快件因网络原因发生延误、损毁、遗失和其它依靠本承包网点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有权请求甲方协作调查、处理。
李某宇接受吴某涛安排在斜塘区域内进行快递的收寄、投递工作。2023年8月派件量10073件,签收量10063件;9月派件量854件,签收量870件;10月派件量2973件,签收量2958件.
在“斜塘快递员”微信群中,余飞、吴健等人多次发布快递相关工作信息,通知工作服穿着、违规处罚、开会、KPI考核等工作事项。
某公司股东柏传芬分别于2023年6月12日、7月10日、8月9日、9月11日、10月12日向李某宇支付4600元、8000元、10000元、9800元、5300元。
2023年8月30日,李某宇脚部受伤。8月30日13:40,侯栋亚向李某宇发送“雇主险报案出险流程”图片,载明保险单号ASHZ00137123QAA1××××,被保险人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并称“保险不着急报,确认严重要去医院”,李某宇回复:“现在疼的走不了路了”,侯栋亚称:“下午你让何正波给你带下,你现在去医院吧”,李某宇回复:“那我这边先去医院检查。”
2023年9月1日,因李某宇向案外人苏州市苏台工商协进会提供快递收寄服务,该案外人作为付款人向某公司支付快递费660元,某公司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2023年11月23日,李某宇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3年4月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8591元。因未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且未能补证,该委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苏[2023]第3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中,李某宇陈述如下:网络承包合同甲方虽然写的是吴某涛,但是吴某涛本身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新发路1号就是某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中通对各片区快递点签订合同的授权只会是公司,中通快递也没有将中通网络和中通品牌给吴某涛使用,一个无权使用人不可能授权给其他人使用。乙方只是某公司的某个街道的快递员,并不存在经营苏州斜塘苏州胜浦的事实,实际上每个街道和其他快递一样都是有专门的划分区域。从合同内容来看这是一份在中通和某公司的合同上直接修改主体信息的一份合同,合同中乙方义务第12项约定乙方按照自身需求自行雇佣送件员及其他员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从沟通记录可以看出,李某宇晚来都要请假,李某宇受伤后公司询问的都是什么时候能上班,李某宇说“你没看到请假单上写的,到时候还要去做个核磁共振”,说明某公司本身是有请假制度的,并非所谓承包人。掌中通是中通快递统一使用的一个软件,软件注册是去××路××号××楼通过佘飞进行身份证与手机号来注册,因为李某宇是新来的也不懂注册的环节,所以要到佘飞处指导注册。每天早上按时打卡,收货信息都是在掌中通统一出现,每天都会通过掌中通来考核签收率。薪资是按派件来计算的,派一件1块钱,第一个月底薪某公司说是8000元-15000元,但李某宇实际拿到手总共4000多元含派件的单子,第二个月开始按每件1块钱来计算,没有奖励。我们每天上午6:00到某公司所在地仓库门口进行刷脸打卡,迟到是一次扣100元。如果KPI考核不合格,每个月还要进行一次投诉罚款扣除,除佘飞给我们发的Excel表格,公司总结里面都有明细。我们还负责拼多多退货收件,超时1单罚款100元,这些罚款会体现在月底余飞制作的工资表内。在遇到快递丢失会在掌中通余额中扣除,遇到不能送件的情况下,向吴健他们请假,他们会派有专人接手这边区域,请假流程是要先跟吴某涛请,然后再去找吴健位于××路××号××楼的办公室拿请假单。李某宇没有正式办过离职,2023年10月份过后李某宇一直在病假期间,某公司一直在催促李某宇上班,李某宇回复“我在休息不上班”后续某公司也没有再让李某宇上班了。2023年10月25日某公司把李某宇踢出了所有工作群聊。
某公司陈述如下:吴某涛是某公司的承包商,承包了某公司下面的区域,吴健是吴某涛下面的主管,听吴某涛指挥。侯主管、佘飞不是某公司员工,他们和赵思雨的身份某公司无法确认。李某宇在微信中称吴某涛是老板,向吴某涛请假,也是吴某涛叫他来上班,所以李某宇应该是与吴某涛发生雇佣关系。网页上公开的电话不是吴健电话。“斜塘快递员”不是某公司的工作群。某公司不对李某宇进行管理,公司注册地是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1号1号楼2楼,实际操作是在1号楼,而吴某涛在××路××号××号楼操作,李某宇在3号楼上班。新发路1号也有其他快递工作。660元的发票我司确实开具了,因为吴某涛不能开具发票,由我司开具,费用与吴某涛结算。某公司在苏州斜塘没有自己的中通快递员,都是承包给吴某涛了。李某宇不是我公司员工故不清楚其离职时间。
吴某涛陈述如下:李某宇是在我的工作地点工作,在我个人处工作,因为我个人无法开票,所以给客户的发票是某公司帮我代开的,费用我后期也要给某公司的。是我委托万能人力资源这个中介替我招聘员工的,吴健是我的主管,有时候我不在李某宇可以向吴健请假。李某宇不是受某公司管理的,工资也只是某公司代发,保险是我委托某公司给李某宇买的,因为我个人无法给李某宇购买保险。我承包了某公司斜塘的整个区域,我名下大概有二十几个员工。侯栋亚和佘飞是我的客服人员,他们两个的工资是我让某公司代发的。员工考勤是打卡,仓库门口有装打卡机。李某宇没有告知我要离职,辞职是要由离职单的,李某宇没有办理过离职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应结合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等要件综合判定。
首先,本案中某公司、吴某涛之间就案涉快递业务而言构成违法分包。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与吴某涛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吴某涛承包了某公司关于中通快递苏州斜塘以及苏州胜浦网点快点派送、揽收、场地操作项目,但吴某涛作为个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资格,亦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公司、吴某涛之间就案涉快递业务而言构成违法分包。某公司以违法分包为由对抗其并非用工主体的观点不能成立,对李某宇、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
其次,某公司、李某宇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其一,李某宇上班需要考勤打卡,通过案涉微信群接受关于工作服穿着、违规处罚、开会、KPI考核等事项的管理,根据劳动表现获得薪酬,不上班需要通过请假批准。其二,李某宇每月工资由某公司发放。吴某涛称委托某公司为李某宇购买保险,虽某公司未提供购买保险具体情况,但案涉侯栋亚诺与李某宇的聊天记录反映,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李某宇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其三,李某宇提供的快递收寄服务由某公司作为收款方并开具相应发票,李某宇所提供的劳动系某公司的核心业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李某宇接受某公司的管理,为某公司提供劳动,且所提供劳动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李某宇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再次,本案中虽然李某宇与吴某涛签订了《网络承包合同书》,但吴某涛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资格。实际上,该《网络承包合同书》与某公司、吴某涛之间的《承包合同书》绝大多数条款均相同,该些条款系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并不能认定李某宇具有与吴某涛订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承包合同的真实意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确认李某宇与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应以实际用工事实为核心,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本案中,首先,某公司将快递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吴某涛,该分包行为因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某公司虽主张其与李某宇无直接关联,但李某宇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及报酬发放均体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关于人格从属性方面,李某宇需遵守某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绩效考核标准及罚款规则,工作指令通过某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群统一发布,请假需经某公司审批,受伤后由某公司员工指导保险申报,上述管理行为远超业务外包或承包关系中的必要监督,构成劳动关系的直接支配。关于经济从属性方面,李某宇的劳动报酬由某公司股东按月发放,金额与派件量挂钩,工资发放主体、周期及方式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李某宇提供的快递服务成果直接由某公司收取并开具发票,进一步印证其劳动成果归属于某公司。关于组织从属性方面,快递收寄、投递系某公司核心业务,李某宇使用中通品牌及管理系统提供服务,劳动成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一审判决结合用工管理、报酬发放及业务归属等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朱立
审 判 员锁文举
审 判 员徐新娟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羽佳
书 记 员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