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1.14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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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91民初11223号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分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XX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江苏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江苏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XX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XXXX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侍X。

被告:太平财产XX支公司。

第三人:XX有限公司。

原告刘XX诉被告中国XXX分公司、中国太平洋XX分公司、苏州XX有限公司、中国平安XX分公司、中国人民XXXX分公司、侍X、太平财产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邵婷婷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继红

书 记 员吴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