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某某经营部、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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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7民初9764号
申请人:相城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王某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
被申请人:明某某,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被申请人:包某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相城区某某经营部与被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1、明某某、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2、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相城区某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1、明某某、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2、包某某银行存款148309.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相城区某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1、明某某、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2、包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9.7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遆志恒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陈玘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