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许欢
许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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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9民初6423号
原告: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程某,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继薇,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玲玲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