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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好意同乘分心看手机属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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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欢 律师

许欢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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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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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重大过失”认定标准成争议焦点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普及与社交出行需求增加,“好意同乘”(即无偿搭便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日益增多。2026年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再次将《民法典》第1217条中“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的适用标准推向风口浪尖。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好意同乘中“重大过失”的司法认定困局。

案情背景

2025年10月,苏州吴江区居民张某驾驶私家车顺路搭载同事李某下班,途中因张某分心查看手机微信消息,车辆偏离车道撞上护栏,导致李某右腿骨折、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元。张某主张构成“好意同乘”,应减轻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张某分心看手机属于“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责任。

争议焦点:分心看手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核心在于:张某行驶中查看手机的行为,究竟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查看手机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但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判决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则推翻一审认定,认为:驾驶人明知驾驶中使用手机会极大增加事故风险,仍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对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重大过失,不适用减责,判决张某全额赔偿18万元。

专业分析

“重大过失”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三个维度:

  1. 注意义务违反程度:一般过失是未尽到普通理性人注意;重大过失则是严重疏于注意,甚至对最基本的安全义务视而不见。分心看手机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驾驶人对此应有高度认知,其违反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

  2. 行为危险性:研究表明,驾驶中看手机使事故风险飙升至正常驾驶的23倍,其危险性接近酒驾。这种对公共安全构成明显威胁的行为,已超出一般过失范畴。

  3. 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张某完全可预见查看手机会导致失控,也完全可避免(如停车查看),却选择继续行驶。其主观上对风险漠视,符合重大过失特征。

但实务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醉驾、闯红灯、严重超速等极端行为才构成重大过失,一般违章行为不适用。这种认识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亟待统一标准。

10组相关QA

Q1: 好意同乘中,驾驶人一般过失导致事故,如何赔偿?
A: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应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酌定(通常20%-40%)。但若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减轻。

Q2: 什么行为属于重大过失?
A: 常见情形包括:醉驾/毒驾、闯红灯、超速50%以上、逆行、分心驾驶(看手机)、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Q3: 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证或饮酒仍上车,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A: 可以。搭乘人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有过错),可进一步减轻驾驶人责任。但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Q4: 好意同乘是否包括免费拼车(如顺风车)?
A: 严格区分。纯无偿顺路搭载属于好意同乘;若收取费用或分摊成本(油费、过路费),可能构成“有偿搭乘”,《民法典》第1217条不适用。

Q5: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是否有书面协议才能适用好意同乘?
A: 不需要,好意同乘是事实行为,看实际是否无偿、是否非营运。无需书面协议。

Q6: 保险理赔是否受好意同乘影响?
A: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车上人员”不赔。搭车人属于车上人员,需驾驶人自行承担。但若投保了座位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可获赔。

Q7: 未成年人搭乘舅舅的顺风车受伤,舅舅是否有责任?
A: 舅舅作为驾驶人,若有过错需担责。但好意同乘规则同样适用,可减轻责任;若舅舅有重大过失(如边开车边逗孩子),则不减轻。

Q8: 如何证明是“好意同乘”而非营运?
A: 主要证据:双方关系证明(同事、朋友)、出行路线记录、聊天记录(提到无偿)、无收费记录等。

Q9: 若搭乘人要求驾驶人绕路,导致事故,责任如何?
A: 绕路行为若增加驾驶风险,搭乘人可能自担部分责任(被侵权人过错)。但驾驶人仍应承担主要安全义务。

Q10: 2026年苏州该案二审改判有何指导意义?
A: 明确分心看手机属于重大过失,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警示驾驶人:好意搭载不等于免责牌,安全驾驶是底线。


关联律师: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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