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许云春
主办律师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执5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全林,男,1972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梅庄村委俞家村34号。
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怡,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萍,女,1979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9********,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枫岭头镇永丰村杨家6号。
申请执行人沈全林与被执行人黄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481民初10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黄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全林支付货款1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2000元、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400元的请求,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89.4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2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苏0481执5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安彪
审判员徐聃
审判员史小璟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