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某公司;严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许云春
主办律师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执3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强埠集镇(江苏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怡,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严某,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481民初10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严某尚欠原告溧阳市某有限公司货款451000元,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诉讼费4108元(已减半收取),律师费10000元,合计14108元,由被告严某负担,于2025年2月28曰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1000元及相关费用等请求,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月4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苏0481执3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安彪
审 判 员徐聃
审 判 员史小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戴干成
书 记 员史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