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蒋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6 主办律师:许云春

许云春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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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执7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66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481诉前调确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一、张某尚欠蒋某劳务工资39000元。张某应于2024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5年1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19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张某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张某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500元,且蒋某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包括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4个,冻结期限至2026年12月1日,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2、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位于昆仑南路不动产,已查封(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8年12月9日,上述房产设有高额抵押且有多个查封,可能存在无益处置的风险,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处置。

3、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车牌为XXX大众牌车辆,注册时间为2012年,车辆年代久远,价值不高,暂未查封。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住所地溧阳市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其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9485元及违约金,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50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481诉前调确251号民事裁定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杨水芳

审 判 员赵海良

审 判 员张桃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松林

书 记 员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