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与举证策略
许云春
本文作者
2026[常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解析: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与举证策略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问题引入:一个典型的理赔场景
2025年底,常州某运输公司为其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内,该车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驾驶员强行涉水后发动机熄火。驾驶员未再次启动,但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后损坏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该格式条款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则主张: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仅让其扫码确认投保信息,未就该项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和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法律规范与司法认定标准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司法实践中,常州地区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层面审查:
- 提示义务: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标示免责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 说明义务:保险人是否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 举证责任:保险人对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实务中的举证难点:电子投保的“形式勾选”与“实质说明”
近年来,常州地区大量财产保险合同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部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为:投保人填写信息→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或“我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生成电子保单。一旦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仅提交后台投保流程截图,主张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但法院并不当然采信。若投保流程中,免责条款未主动弹窗展示,或条款文本字体过小、未加粗标识,或投保人仅需勾选而未单独签名确认,则难以认定保险人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反之,若投保系统能够实时记录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点击阅读时长、单独确认动作,则保险人的抗辩更容易获得支持。
四、结论与建议
2026年,常州地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仍将聚焦于免责条款的效力之争。对于投保人而言,应关注投保材料中免责条款的标示方式;对于保险人而言,仅设置“勾选”环节远远不够,应当完善电子投保留痕机制,做到“说明内容可视化、确认动作个性化、证据保存可回溯”。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相关QA
Q1: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流程中设置“我已阅读并同意”勾选框,就能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吗? A1:不能。勾选框仅能证明投保人完成形式操作,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若投保流程未以醒目方式展示免责条款,或未单独确认,法院通常认定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Q2:免责条款与普通条款在排版上无区别,是否影响效力? A2:影响。法律要求免责条款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若未使用加粗、加色、下划线等方式作出提示,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产生效力。
Q3:投保人已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能否当然免责? A3:该签字属于高度有利证据,但若投保人能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解释,且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仍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非绝对免责。
Q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理赔,客服未提免责条款,是否影响先前说明义务的认定? A4:不影响。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时点在“订立合同时”,理赔阶段的行为一般不溯及投保时的义务履行情况。
Q5:财产保险中的“免赔率”“免赔额”条款是否需要明确说明? A5:需要。免赔率、免赔额直接影响保险人实际赔偿范围,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畴,未提示说明的,同样可能不产生效力。
Q6: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电子投保单上勾选“已阅读”,保险人能否据此主张已履行说明义务? A6:不能。代理人系保险人一方,代投保人操作不能视为投保人本人确认。除非投保人本人事后追认,否则保险人仍需举证已向投保人本人完成提示说明。
Q7:投保人系企业,员工在投保单上签字,签字人未得到公司明确授权,签字是否有效? A7:一般情况下,负责投保事宜的员工签字,即使未取得特别授权,亦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对公司发生效力。但保险人仍需证明该员工已收到说明书,不能仅凭签字推定。
Q8:“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法定免责情形,保险人是否仍需明确说明? A8:需区分。此类情形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仅需提示即可,无需进行更进一步的说明。但仍需在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
Q9: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人是否一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9:不是。免责条款不生效仅意味着保险人不能基于该条款拒赔,但仍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等进行核定,并非一律全赔。
Q10:2026年常州地区法院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趋势如何? A10:整体趋势是强化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实质审查,弱化形式签字的证明力。保险人若无法提供投保流程截图、电话回访录音等能够对应投保人本人的证据,败诉风险较高。
关联律师: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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