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罗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1 主办律师:薛烨楠
薛烨楠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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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81民初3784号
原告:高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罗某,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烨楠,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以庭前与罗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钟增贵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