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薛烨楠
薛烨楠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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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104民初379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华,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烨楠,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楠,北京市华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北京市华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陈曜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颖
书 记 员翁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