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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金融借款律师费纠纷:全额主张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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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烨楠 律师

薛烨楠

本文作者

信用卡纠纷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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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2026[福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深度解析:金融机构能否全额主张实现债权之律师费?

引言:一笔贷款引发的“费用拉锯战”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除却本金、利息的争议外,律师费由谁承担已成为近年来司法实务中高频出现的核心争议焦点。尤其在2026年福州地区的审判实践中,金融机构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但借款人以“费用过高”“非必要支出”为由拒绝承担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将依托一则典型案例,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与证据标准。

一、法律场景回顾:一份合同与一张发票的“碰撞”

案例背景:2023年5月,福州某商业银行与郑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20万元,期限24个月。合同第12.5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024年6月,郑某因资金链断裂连续逾期三期,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福建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4.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转账回单。

争议爆发:庭审中,郑某一方认为,银行委托律师属于其自身诉讼策略选择,4.8万元律师费远高于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且银行法务部门完全具备代理能力,该笔费用并非“必要且合理”支出,请求法院予以酌减或驳回。银行则坚持合同明确约定,且 Defender 已完成实际代理行为并开具合规发票,费用标准符合市场行情。

二、争议焦点剖析:律师费主张的“三关检验”

法院在审理此类争议时,并非简单“照单全收”,而是围绕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审查:

(一)第一关:合同依据是否存在明确约定

福州地区法院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文本中仅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原则性表述,而未明确列举律师费,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条款约定不明,对金融机构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反之,若合同明确载明“律师费”字样,则视为双方达成合意,此为该争议的第一道分水岭。

(二)第二关:实际支付与关联性举证

仅凭合同约定尚不足以胜诉。金融机构必须举出三组证据形成闭环:

  1. 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委托关系真实存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
  3. 转账支付凭证——证明资金流向与委托合同一致。

实务中,部分金融机构在起诉时仅提交“风险代理承诺函”或“未付律师费说明”,福州地区法院在2025年后的多份判决中均明确指出:律师费未实际支付的,视为损失尚未发生,不予支持

(三)第三关:收费标准合理性审查

这是双方对抗最激烈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法院在审查合理性时,通常参考以下标准:

  • 标的额分段费率:如100万元以内部分按5%以内计算,超出部分递减;
  • 案件复杂程度:是否涉及抵押物处置、是否有多笔借款混同、是否有涉外因素;
  • 实际工作量:开庭次数、证据数量、是否申请保全、是否经历二审或执行程序。

本案中,银行主张标的120万元,收取律师费4.8万元,折合费率约为4%。该费率处于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区间内,且银行法务部门人员配置有限,外部律师实际完成法律检索、证据梳理、三次庭审对抗及调解方案谈判工作,工作量饱满,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该笔律师费。

三、裁判观点延伸:福州法院的倾向性立场

通过检索2024-2025年福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提炼出以下裁判规则:

| 情形 | 裁判结果倾向 | |------|-------------| | 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 + 已实际支付 + 费率未超指导价上限 | 全额支持 | | 合同明确约定 + 已实际支付 + 费率明显高于市场标准 | 酌情调减(通常按指导价上限支持) | | 合同明确约定 + 未实际支付(仅提供发票) | 不予支持或驳回该项诉请 | | 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 | 不予支持 | | 借款人主动清偿本金利息但拒付律师费 | 法院通常认定律师费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支持金融机构另行主张 |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中院在2025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其律师费支出系金融机构内控合规要求及风险化解的必要成本,只要不存在恶意扩大损失的情形,法院应尊重合同约定,维护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四、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对金融机构:

  1. 完善合同文本,将“律师费”明确纳入实现债权费用清单;
  2. 诉讼启动前即完成律师费支付,杜绝“打白条”式主张;
  3. 妥善留存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回单“三件套”,必要时附上律师工作记录。

对借款人:

  1. 签约时务必关注律师费条款,评估违约后的综合成本,不要只盯着利率;利率再低,一旦违约,律师费、保全费、违约金叠加成本可能高到难以承受;
  2. 若面临诉讼,可从费率标准费用必要性两个维度进行抗辩,比如主张金融机构法务人员完全可以独立应诉,或者对比同期同类案件收费标准;
  3. 积极与金融机构达成调解,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律师费减免方案,这往往是金融机构愿意让步的谈判筹码。

结语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律师费看似仅为利息之外的“边角料”,但动辄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金额,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偿债负担。2026年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约定是基础、实际支付是前提、标准合理是关键。清晰的证据链与合理的收费尺度,是金融机构赢得该项诉请的不二法门。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契约精神与风险评估意识,远比事后争辩更为重要。


相关QA

Q1:借款合同中只写了“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明确提到“律师费”,能要求借款人承担吗? A:在福州地区司法实践中,若合同仅表述“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未明确列举律师费,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约定不明,不支持金融机构主张律师费的诉请。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明确列举“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具体项目。

Q2:金融机构还没有实际支付律师费,但已经签了委托合同,能不能先主张? A:原则上不可以。法院要求律师费必须已实际支付,未付款仅凭委托合同或发票,会被认为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该项诉请得不到支持。

Q3:律师费超过什么标准会被法院酌减? A:福州法院一般参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分段费率)进行合理性审查。例如标的额100万以下部分一般按3%-5%计算,超过部分递减。若合同约定费率明显超过该标准,法院会依职权调减。

Q4:借款人对律师费提出的异议,举证责任在谁? A:金融机构需先举证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且符合合同约定,之后若借款人主张费用过高,需提供同类案件收费标准、当地律协公布的指导价等证据,法院再综合裁量。

Q5:银行法务部门自己出庭,没有外聘律师,还能主张律师费吗? A:不可以。法务人员系金融机构在职员工,其工资薪酬属于经营成本,不属于因违约行为额外支出的律师费。若未实际产生外部委托费用,法院不支持该项主张。

Q6:律师费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法院如何认定? A:法院以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即以含税金额作为实际支出进行审查,只要转账记录与发票金额一致即可。

Q7:实现债权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费能否一并主张? A: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保全担保费,且有实际支付凭证(如担保公司发票、付款回单),福州法院支持该费用与律师费一并由违约方承担。

Q8:一审支持了律师费,借款人在二审中又以“费用过高”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还会重新审查吗? A:会。二审法院对律师费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但若一审时金融机构已提交完整证据链,且二审中借款人无新证据,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高。

Q9:借款人主动还清本息,但拒绝承担律师费,金融机构还能单独起诉主张律师费吗? A:能。律师费系基于合同约定和违约行为产生的独立债权,金融机构可在借款人清偿本息后,就律师费单独提起追偿之诉,但需确保费用发生在该笔债权实现过程中。

Q10:风险代理模式下金融机构未实际支付律师费,是否影响主张? A:影响较大。风险代理中律师费通常从执行回款中按比例分成,在回款未到账时金融机构尚未产生实际支出。法院一般认为缺乏“实际支付”要件,该项诉请难以获得支持,除非金融机构能证明该风险代理费已依法计提并实际入账。


关联律师:薛烨楠,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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