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叶某;山东某公司;刘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2 主办律师:薄文向
薄文向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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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91民初3121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武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向,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某山东路春秋中学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叶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刘某、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人民调解员陈某参与调解),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廷振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高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