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孙某;程某;山东某公司;临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8.13 主办律师:薄文向

薄文向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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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6439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向,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程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被告:临沂恒山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总经理。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程某、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临沂恒山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晓梅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