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嗨吃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5 主办律师:薄文向

薄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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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8613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向,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焦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焦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