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科、武威市供销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11 主办律师:蔡菊花

蔡菊花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武威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1391号

原告:庄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花,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供销总公司(现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农林牧综合服务大厦15楼。

负责人:寇明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威市供销社,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农林牧综合服务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儒,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庄科与被告武威市供销总公司及第三人武威市供销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庄科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庄科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庄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庄科负担。

审判员何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