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23 主办律师:蔡菊花
蔡菊花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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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5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其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花,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有,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玲香,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茂鸿,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住永昌县。
原审被告:永昌县华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云川路昌宁苑C7栋楼东起第11间。
法定代表人:蔡有,经理。
上诉人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有、吴玲香、蔡茂鸿、原审被告永昌县华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2元,减半收取15401元,由上诉人兰州中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蔡中利
审 判 员贾春花
审 判 员冯保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园莉
书 记 员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