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03 主办律师:蔡菊花
蔡菊花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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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奋录,该公司法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武,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花,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已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其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查控情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任富强
审 判 员陈树斌
审 判 员张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夏忠堂
书 记 员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