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广、杨敬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菊花
主办律师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4149号
原告:周玉广,男,1974年2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龙,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杨敬文,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凉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花,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建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娉,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甘肃宜居阳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明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玉广与被告杨敬文、甘肃建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宜居阳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现依法进行审查。
周玉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损毁的物品45385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获得收益196725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修复被损毁物期间房租及物业费用84084元(计算至2022年5月5日止,其后每日增加858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修复被损毁物期间工资支出111500元(计算至2022年5月5日,其后每日增加15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分别在同一栋楼二、三楼经营火锅店面。在经营期间,被告店内一直存在着多处漏水,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及时修复,被告均未予彻底解决。2022年1月27日,由被告使用并维护的三楼污水管破裂严重漏水外溢,造成原告的经营场所地面、灶具、冰柜、电路受损;楼梯口污水满溢更为严重,造成电路损毁,灯光无法使用;店面大厅由于漏水使顶面损毁严重,造成冰柜进水烧毁、桌面、椅子、地面受损以及一楼中央空调、排风机烧毁。从外观上看,残留在地面的污水凝物就有二十公分。原告被迫停业,并将此情况向主业及物业公司即时反映,请求业主与物业公司出面向被告协调整改,并将店门钥匙交给物业公司。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完成修复,且漏水更加严重,使原告店面损坏严重,造成严重的停业损失。合法的相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损坏财物并造成停业损失应当赔偿。被告故意逃避赔偿、修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周玉广应以盛世都府康韵唐朝火锅店作为被告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周玉广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玉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骏
人民陪审员何玉华
人民陪审员李振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苏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