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凯斯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04 主办律师:蔡佳勇

蔡佳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8106号

原告:扬州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前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凯斯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留金。

原告扬州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凯斯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扬州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蒋杂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霍前程

书 记 员黄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