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巨才、陈正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04 主办律师:蔡佳勇
蔡佳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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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2735号
原告:陈巨才,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章海,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斌,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国,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慧,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张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玉华,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巨才与被告陈正斌、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陈巨才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巨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巨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陈巨才负担。
审判员孟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