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蔡佳勇
主办律师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仪征市人民法院(2022)苏1081民初124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4932.7元、受理费96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无(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至2024年1月6日)。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产品登记信息。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线下走访被执行人注册地镇江市××区××镇××村,显示已经停止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共涉未实际执结案件案0件。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87082.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收取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81民初124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
审 判 长周成晨
审 判 员张成河
审 判 员顾宪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天成
书 记 员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