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涛、扬州五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佳勇
主办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03民初7561号
原告:吴广涛,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林,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原告吴广涛之父。
被告:扬州五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京华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国,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广涛与被告扬州五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广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林,被告五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广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五彩公司返还意向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意向书一份,约定,被告拟将扬州五彩世界项目F5层F5-005A位置出租给原告使用。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交付意向金5万元。意向金交付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拟出租位置的图纸。原告在准备装修施工时发现被告拟出租给原告的位置与当初承诺完全不符。被告当初承诺出租位置面积1200平方米,但根据图纸面积不到1000平方米。被告当初承诺拟出租位置可以分割成两层,但实际准备施工时被告又不同意。另外,被告在外面有很多纠纷,传闻将被华润公司收购,原告担心五楼业态发生变化。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意向书,被告将意向金5万元退还给原告。
被告五彩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意向书,名为意向书,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该意向书对承租商铺的区域、位置、面积、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均作了明确详细的约定,已经具备本约合同的要件。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成立。2、被告一直愿意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原告拟承租的商铺区域,被告也一直为原告保留着。但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3、原告交付的5万元是合同履约定金,原告未能按照约定与被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该5万元不予退还。4、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意向书,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从未承诺原告承租面积为1200平方米,可能分割成两层。至于被告方存在纠纷,管理层变动问题,这个与租赁合同履行并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意向书一份,约定,被告将扬州五彩世界F5层F5-005A位置出租给原告,经营品牌为泽上家居生活馆,计租面积1000㎡,合同年限5年,租金第一年46.67元/月/㎡,即46670元/月,物业管理费第一年20元/月/㎡,即20000元/月,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计租日为2021年4月18日(如遇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影响装修施工进度,则计租日顺延,以双方重新签订计租日补充协议为准)。本意向书确认后支付合同履约定金20万元作为合作意向金,后续待合同签订后意向金转履约保证金。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5日向被告转账2万元和3万元,合计5万元。
另查明,自2022年7月22日起,原告父亲吴如林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于娴联系,表示不想与被告合作,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工作人员于娴回复,希望继续合作,或者走司法途径。
再查明,截止本案开庭之日,扬州五彩世界F5层F5-005A位置仍空置,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曾承诺承租位置面积达1200㎡,可分割成两层,但实际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意向书。但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之理由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又称被告纠纷较多、人事变动频繁,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方存在纠纷、人事变动并不当然影响出租方义务之履行,且从扬州五彩世界F5层F5-005A位置至今空置现状来看,被告方完全可以履行出租方之义务。因此,原告并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之权利。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的意向书,退还意向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广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广涛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雅茹